(一)起付标准:
(1)参保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,在一、二、三级医院的住院起伏标准份别为200元、500元、900元,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住院,起付标准减半执;第三次住院起,不再设立起付标准。
(2)参保职工:在一个自然年度,在一、二、三级医院的住院起伏标准份别为300元、600元、1000元。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住院,起付标准减半执;第三次住院起,不再设立起付标准
(二)支付标准:
(1)参保居民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,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80%、二级医院报销比例70%,三级医院报销比例60%。
(2)参保职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:起付标准以上3万元以下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90%,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88%,三级医院报销比例83%;3万-6万一级医院报销比例92%,二级医院报销比例90%,三级医院报销比例95%;6万元以上一级医院报销比例95%,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93%,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88%。